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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出水炮車須符條件

2019-08-17

警方早前斥資1,660萬元購買3輛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惟至今仍未使用。在警方昨日的記者會上,有記者問及會否出動水炮車。九龍城警區指揮官楊文彬表示,使用此車須符合三種條件之一,分別是當公眾騷亂出現嚴重傷亡、財產被大肆破壞,或通過佔用主幹道擾亂或非法堵塞交通時,對公共秩序或公眾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時,警方會視乎情況考慮出動水炮車。

據資料,水炮車頂部配置兩支專門用作驅散暴力衝擊者的噴水裝置,而車輛噴出的水柱,有不同的模式及用途,包括不同射程、噴灑或水柱噴法等,亦可噴射催淚水劑及顏料。左右車頂各有360度攝錄鏡頭。

就警方在連串暴力衝擊事件中大量使用催淚煙一事,楊文彬重申,市民要先弄清因果:倘沒有人衝擊警方防線及破壞警署,警方就不會使用催淚煙,希望大家不要「倒果為因」。他強調,催淚煙是國際公認較低程度的武力,若使用較高武力才會有更多人受傷。 ■香港文匯報記者 郭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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