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暴徒在觀塘遊行期間,大肆破壞特區政府設置的智慧燈柱,更有人取走智慧燈柱內的記憶卡。這些暴徒已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及 《盜竊罪條例》的條文,觸犯兩罪的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0年。
根據香港法例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
同時,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包括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亦屬犯罪。任何人犯以上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香港法例第二百一十章 《盜竊罪條例》則列明,盜竊罪的基本定義為: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以及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任何人觸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