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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鼓勵養豬 免建設用地審批

2019-09-06
■ 河北個體養殖戶趙二飛的養殖場。 受訪者供圖■ 河北個體養殖戶趙二飛的養殖場。 受訪者供圖

自然資源部:按農用地管理 鼓勵荒山養殖

香港文匯報訊 綜合中新社及《人民日報》報道,國家多個部門繼續推出措施落實豬肉保供穩價。為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文件指出,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

4日,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緊急出台了生豬養殖用地政策,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

允用一般耕地 簡化用地手續

通知指出,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佔補平衡。

通知提到,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

通知還指出,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

通知強調,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簡化用地手續、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並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用地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指導養殖場(戶)了解用地規定,幫助協調用地問題。同時,掌握用地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改變養殖用途,確保農地農用。

嚴禁「一律關停」 規範「禁區」劃定

此外,生態環境部昨日發佈消息,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併排查。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採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

通知指出,各地要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劃定禁養區。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專門工作組,組織開展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併排查。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境部將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的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範疇,並適時開展專項行動。

通知明確,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採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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