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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港碳九洩漏案 8人獲刑

2019-10-12

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法院11日對泉港碳九洩漏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涉事企業8人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後,部分被告人表示將提起上訴。

責任未落實引發事故

2018年11月4日凌晨,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執行碳九裝船的船舶「天桐1號」與碼頭連接軟管處發生洩漏。據官方通報,該事故中裂解碳九實際洩漏量為69.1噸,事故係主要企業生產管理責任不落實引發。  

今年6月,泉港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泉港碳九洩漏事故8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其中,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謊報安全事故罪,依法對福建東港石油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仁、副總經理雷某華、常務副總經理陳某芳提起公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對該公司員工徐某清、劉某山、陳某山以及「天桐1號」化工船作業人員葉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訴。  

泉港區人民法院當天對此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判處上述八名被告人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禁止被告人黃某仁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4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禁止被告人雷某華自判決確定的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3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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