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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研資金過港澳再簡化

2019-10-23
■香港理工大學食物安全及科技研究中心深圳分部的人員在工作。 網上圖片■香港理工大學食物安全及科技研究中心深圳分部的人員在工作。 網上圖片

經費可由專業機構撥付 報銷只需負責人簽字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為了促進香港高校和在深機構更好地進行科技創新,日前,深圳市財政局公佈了《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在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程(試行)》(簡稱《規程》)及政策解讀,以加強和規範深圳市財政科研資金過到港澳的管理。《規程》細則彈性大,港澳高校及其在深機構的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並且項目支出計劃實行「備案制」,報資金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執行。

早在去年,中央就推動資金過河,允許內地資金跨過深圳河到香港高校和研究機構使用。如今,深圳市財政局也公佈了《規程》,共計31條,主要涉及資金過到港澳管理、跨境撥付和相應產權等。該《規程》已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無疑將會大力推動兩地科技創新合作與發展。

項目驗收可由港澳機構實施

深圳市財政局對《規程》進行解讀時表示,經費報銷制度、糾紛處理機制等方面,適應港澳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習慣,可在項目協議書中具體明確,並適當下放管理權限,資金主管部門可委託港澳專業機構實施項目驗收評估等工作。

深圳市財政局表示,跨境科研資金可由資金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具體負責辦理資金撥付。負責資金撥付的單位可按需在基本戶下設立跨境科研項目資金子賬戶,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負責資金撥付的單位應按稅務部門要求辦理納稅事項後,憑借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同、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支付通知、銀行賬戶、請款單、項目用款計劃等資料辦理科研資金跨境支付。

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或項目合同,向資金主管部門提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並提供銀行賬戶、請款單、項目用款計劃及其他資金主管部門要求的材料。

更多細節問題可專門規定

對於港澳地區使用項目經費時無法取得發票,根據《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費報銷可憑收據和項目負責人簽字的單據,據實列支」。

至於香港高校關注的其他細節問題,如項目申報材料、申報時限、項目協議書中具體約定事項、科研項目代管、科研資金形成的知識產權及固定資產權屬等,由資金主管部門(即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在具體制度、申報指南或項目協議中作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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