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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過度執法證據須客觀確鑿

2019-11-01

值得關注的是,台北地方法院表示,為證明原告所受傷勢為警察執勤過當,就算沒有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可以認定,仍可就原告提出證人或以診斷結果顯示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是人體致命要害部位來證明,使法官得到心證。

島內中國文化大學教授龐建國對香港中通社記者表示,從理論上來說,原告需要提出一個非常確鑿的證據,證明其身上的受傷是因為警察暴力執法而造成的,因為也可能是「自己人」在推擠的過程中造成的。因此該判決本身所根據的事實基礎也有問題,判決結果太沒有道理,並且非常惡劣。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昨日分析,在一般情況下,若示威者是非法集會,警方用合乎比例的武力制止是完全合法的,但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警察在執法時過度,即使用不合比例的武力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這就可能涉及賠償問題。

不能排除法官政治取向

但所謂的「證據」究竟指的是什麼?黃國恩強調,需要比較客觀的證據,例如綜合證人的證言,現場照片、視頻等,不能光靠當事人的證言;若證人是示威者,那他肯定會說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因此不能光靠主觀證據來判決,需要綜合各種客觀證據。當然,也不能排除這其中涉及到台灣法官的政治取向。■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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