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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2019-12-05

Q:合作運營微信公眾號算不算合夥?

A:共同協商籌備設立涉案微信公眾號,共同或分別撰寫文章發表,共享專用賬戶密碼,共商收入分配方式,並進行部分收入的實際分配,證實各方存在共同以勞務形式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具備個人合夥的實質要件,成立口頭合夥關係。

Q:微信公眾號是否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A:涉案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符合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屬於虛擬財產。

Q:一方退出運營時,實體收入及虛擬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A:專業評估公司確定公眾號市場價值的同時,綜合考慮涉案微信公眾號概況、發展歷程,及涉訴後曾停更、粉絲數量變化等因素,再分配款項;同時依照各方確認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間稿酬、分紅及平台收入等。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章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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