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強姦擴定義 「插口」可囚終身

2019-12-06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改稱「以插入方式性侵」 法改會報告提70項建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提出近70項最終建議,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指出,委員會提出的修訂目的是改善現行法例可能指明性別及涉案者性取向等的漏洞,若報告提出的建議獲落實,同性與異性涉及性行為的「同意年齡」將不再存在差別,劃一為16歲;目前強迫口交只會構成「猥褻侵犯」罪,最多判監10年,但法改會建議摒棄「強姦」一詞,並新訂立「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涵蓋口交等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報告建議訂立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新罪行除了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等現構成強姦行為的性侵犯罪行外,亦包括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解釋,在諮詢期間接獲不少意見反映,口交對受害人所構成的傷害不會比強姦輕。

建議棄用「強姦」 免負面標籤

未經同意下強行口交現時只是構成猥褻侵犯罪,最高判刑為10年監禁。法改會在今次發表的報告中雖然未有提出新法例的建議量刑,但張達明表示,強姦罪現時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建議的「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量刑預期會跟隨現行的強姦罪,口交不會從中特別另行區分。

對於法改會在最終建議提出改變原來建議,棄用「強姦」一詞,張達明指決定是考慮到諮詢期間有婦女事務關注團體提出,「強姦」一詞會帶有對女性的負面標籤,有機會令她們遭受性侵後不敢報警求助,因而改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行。

同意性行為年齡擬劃一16歲

另外,法改會又提出將同意性行為年齡劃一為16歲,規定會同時適用於不同性別及性傾向人士,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一百一十八D條中男子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的罪行會被廢除。

鄧樂勤表示,日後涉及兒童及青少年的性罪行應無分性別地分為涉及13歲以下兒童,及涉及16歲以下兒童兩類,並可由成年人及兒童干犯,但在處理13歲至16歲青少年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行為時,活動雖然構成刑事罪行,控方卻有檢控酌情權。

倡新罪行防戀童癖性侵兒童

報告又提出新增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張達明表示,有關建議的目的是填補現行法例的空白位置,防範未發生的性罪行,但強調法例不會矯枉過正,指控方需證明被告確知受害人年滿16歲,及不止一次向受害人發出誘識訊息才可構成犯罪。

除新增法例外,法改會亦建議廢除《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意圖作出肛交而襲擊、促使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以及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等多條現行性罪行。

張達明解釋做法是要配合檢討主張不論性別和性傾向均適用於有關法例的宗旨,指部分罪行過往已被法院裁定違憲,有關建議只是要理順一些已經名存實亡的條例。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