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周四推出 不必先赴外地專利局 可在港直接申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為配合香港發展創新科技產業,專利註冊處將在本月19日(下周四)推出新的專利註冊制度,開始接受「原授標準專利」的申請,意味香港科研成果將不需先在指定的外地專利局取得專利權後,才向本港政府註冊「標準專利權」,而現有的短期專利亦會作出優化,每項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會由現時只得一項放寬至兩項,預料推出初期,每年會接獲100宗至200宗「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將於本月19日生效,新的專利制度屆時亦會同時落實,科研成果日後除了可以繼續以現行方式先向內地、英國,或歐洲的知識產權當局取得專利權後,再向本港的專利註冊處提交「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外,亦可直接向本港專利註冊處提交「原授標準專利」申請。
同申兩專利 可獲20年保護期
新設立的「原授標準專利」申請保障對象與現行的「轉錄標準專利」申請同樣是具有較長開放期及商品化期的發明,兩種申請一旦獲批,開發者均可獲最長20年的保護期。
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專利及外觀設計)曾志深表示,專利註冊處去年接獲逾1.6萬宗專利申請,審批時間平均需46.3個月,估計改用原授專利後,審批時間只需24個月至36個月,方便以香港為市場的公司,預料推出「原授標準專利」申請初期,每年會接獲100宗至200宗申請。
「短期專利」權利要求增至兩項
不過,曾志深亦承認專利註冊處內部未必有足夠的經驗處理原授專利申請,「審查團隊現時只得6名審查員,所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做顧問,有需要時註冊處會向他們索取意見,但最終是否批出專利仍是由專利註冊處處長決定。」
現行的「短期專利」制度亦會作出優化,每項申請的「權利要求」數目會由現時只限一項放寬至兩項,而專利註冊處亦可因應申請人,或第三方的要求下而進行「實質審查」,以裁定該項專利的有效性。
另外,新法例並會規管專利代理服務,禁止使用「認可專利代理人」等具混淆性或誤導性的名銜或描述,違規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