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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挺港建「帶路」區域法服中心

2019-12-28
■ 最高法昨日在京就《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一帶一路」建設以及《新片區意見》舉行新聞發佈會。 香港文匯報記者趙一存  攝■ 最高法昨日在京就《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一帶一路」建設以及《新片區意見》舉行新聞發佈會。 香港文匯報記者趙一存 攝

發佈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 發文完善「帶路」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7日在京就《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一帶一路」建設以及《新片區意見》舉行新聞發佈會。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表示,通過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將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完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方面,最高法提出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另外還將探索港、澳、台胞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

羅東川介紹,外商投資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從既往的審判實踐看,外商投資領域產生的糾紛中合同類糾紛較為突出,故此,此番發佈的司法解釋重點聚焦在合同爭議的解決,特別是合同效力的確定問題。

打造公平市場吸外商

他強調,司法解釋彰顯中國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努力打造內外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靠改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資。」

他表示,通過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將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高法當日還發文完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提出「四個創新」。即鼓勵和吸引無連接點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合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服務全球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範圍,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建設,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平台;完善跨境破產協調機制;鼓勵建立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家委員等。同時,還將推動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臨港擬設港澳台胞陪審員

針對《關於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提出,將加強新片區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建設。最高法民四庭庭長王淑梅表示,最高法支持在新片區設立國際商事審判組織,該組織在審判權運行機制方面主要包括五大創新,其中之一是探索港、澳、台胞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充分發揮調解職能;探索允許外籍當事人使用英語參加訴訟活動。

同時,還要準確適用中外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尊重國際通行商貿規則。鼓勵新片區國際商事審判組織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建立專家委員參與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她強調,建設新片區國際商事審判組織是服務保障國家戰略實施,是加快建設開放性經濟新體制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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