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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宗官司纏身 黎智英禁離港

2020-05-06
■黎智英(中)、李卓人(右)及楊森(左)昨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三人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另涉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中通社■黎智英(中)、李卓人(右)及楊森(左)昨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三人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另涉及一項刑事恐嚇罪。 中通社

被控非法集結 另涉恐嚇報社記者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涉嫌去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並於今年2月被警方上門拘捕後,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3人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由於3人另涉干犯去年其他3宗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案,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到本月18日再訊,以便控方當日一併處理。另黎智英被控2017年涉嫌刑事恐嚇一間報社的記者,黎昨日否認指控,獲准保釋至今年8月19日開審,其間不得離港。■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72歲)、楊森(72歲)和李卓人(63歲),分別報稱壹傳媒創辦人、香港大學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及香港職工會聯盟秘書長,3人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控罪指,3人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3條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屬未經批准集結。黎智英同時面對另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他2017年6月初晚上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3人昨日在庭上暫時毋須答辯,其中李卓人無律師代表須親自應訊,黎智英則由譚俊傑大律師代表,楊森由陳偉彥大律師代表。

黎智英等3人共同面對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暫時毋須答辯。由於各被告另涉干犯於去年8月18日、10月1日及10月20日發生的其他未經批准集結案件,該3宗案件將在5月18日提堂。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到同日再訊,以便一併處理,並不反對3人保釋,但須居住報稱地址、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以及期間不准離港等。

辯方不反對押後安排,但反對不准離港及到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其間3名被告各以1,000元保釋,但可離港,亦不用到警署報到。

3段現場片段將呈堂

至於黎智英否認的一項刑事恐嚇罪。控方獲准申請兩名控方證人的匿名令,即兩名證人在審訊中會以「X」及「Y」表示。控方透露,大部分的控方案情獲辯方同意,本案會有3條長達15分鐘至20分鐘的現場錄影片段,以及約長15分鐘的錄影會見記錄呈堂,並將傳召兩名證人作供。

控方不反對黎保釋,但要求他必須留港候審。辯方不爭議片段呈堂,但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須離開香港工作,不要限制他離開香港,且不須定時到警署報到。庭上羅官主動問控方:「需唔需要加埋不可騷擾證人?」控方同意。

講價求允離港被拒

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決定案件於今年8月19日開審,需時3天,其間被告獲准以4,000元保釋,但不得離港,須在報稱地址居住,逢周三晚上6時至9時到九龍城警署報到,以及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辯方隨即稱,被告願意將保釋金提升至10萬元,並可在今日中午12時交到法庭,希望法庭重新考慮保釋條件,容許被告離港,並可承諾在離港前及返回港後的24小時內通知警方,但申請仍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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