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家建議,應依法賦予疾控機構直接獨立對外發佈預警信息、發佈疫情信息方面的權力,這有助於更為及時、準確地發佈傳染病預警。圖為武漢火神山醫院2月開始收治新冠肺炎確診患者。 資料圖片中國目前已初步形成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30多部法律在內的公共衛生法律總體框架,但在應對新冠疫情中仍暴露出現行法律的短板和不足。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此首次制定專項立法修法工作計劃,明確將在今明兩年內修改17部涉及公共衛生的法律。疫情發生初期,中國在SARS之後全力打造的傳染病直報體系並沒有發揮預警作用,這是很多人反思疫情防控中的「痛點」,多位代表、專家均提出應就此修改相關法律規定。
立法授疾控機構必要職能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宋華琳教授向香港文匯報表示,應將疾控機構視為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高度專業性的公共組織,其依法承擔公共職能。明確疾控機構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應以立法授予疾控機構必要的外部職能,以自律規範推進疾控機構的自我規制,並明確疾控機構的可問責性。
宋華琳表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往往將疾控機構的活動定位為行政過程的中間環節,令疾控機構在行政過程中承擔諮詢性、輔助性職能,這或會弱化疾控機構的責任意識,帶來更為艱難的決策協調,造成行政程序的繁冗與遲延,乃至無法及時披露預警信息,無法及時發佈疫情信息。他建議,修改《傳染病防治法》時,應承認疾控機構的專業知識與判斷餘地,並依法賦予疾控機構直接獨立對外發佈預警信息、發佈疫情信息方面的權力,這有助於更為及時、準確地發佈傳染病預警,減少信息報告、溝通過程中的扭曲與失真。
針對傳染病直報系統在疫情初期「失靈」的問題,宋華琳表示,目前中國法律中並沒有明確傳染病疫情直報系統的法律地位,而且現有的傳染病疫情直報系統更多限於對《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中規定的甲類、乙類、丙類傳染病的報告,對於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的監測與報告則相對薄弱。他建議,要依法明確傳染病疫情直報系統的法律地位,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系統,保證法定傳染病和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網絡直報。」
保證疾控機構相對自主性
眾多輿論認為,疫情初期,行政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疾控等公共衛生系統的專業判斷。在未來《傳染病防治法》修改中,宋華琳建議明確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預防、控制工作,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因素的影響,並確保數據、信息和結果不受其他組織或者人員的影響」。他同時建議將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職能改為「對新發突發傳染病、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