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
基本法頒佈,當中第二十三條列明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1997年7月1日
香港回歸祖國,基本法正式生效
2002年9月24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局發表了「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就落實該條文的立法建議作公眾諮詢,諮詢期至2002年12月24日為止
2003年7月1日
民陣籌辦遊行反對立法
2003年7月6日
時任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宣佈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表示反對立法
2003年7月7日
特區政府宣佈無限期押後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二讀
2003年9月5日
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宣佈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