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法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並可由特區政府直接公佈實施。有關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過往,已經有多條法例按此方法在港實施。
部分全國性法律頒佈實施有先例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過往,部分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例,均透過公佈實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