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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案例證人大決定對港法庭有約束力

2020-05-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已列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程,倘最終通過有關決定,將對香港產生效力。事實上,高等法院過往多次向社會說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亦是中央實施其對港監督權的方式之一。

人大常委會有最終決定權

學聯前常委梁麗幗曾以個人名義申請司法覆核,宣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的「8.31」決定在香港「無法律約束力」,「牴觸」香港基本法,質疑特區政府基於「8.31」決定框架進行的政改諮詢「犯下法律錯誤」,要求頒佈政改諮詢無效。

高等法院於2015年6月5日撤銷梁麗幗的司法覆核申請,強調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挑戰人大「8.31」決定或2004年人大釋法,法院更不應在政改未通過前「踩過界」,以司法權干預立法權。法官區慶祥的判詞並指出,即使立法會通過違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方案,人大常委會亦有最終決定權不通過。

不依人大決定違常識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通過決定,批准「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明確有關安排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不過,攬炒派聲稱有關決定「無法律效力」,其中多人將事件訴諸高等法院。

法官周家明於2018年12月13日的判詞中指出,基於人大的解釋權是全面的、無限制的,故人大的決定有很強說服力,有關決定不論如何理解,都應視為素材之一去考慮,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去監督憲法及基本法的實施,有實質的功能去解釋基本法,人大有權決定某個議題是否符合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亦可透過頒發「決定」實施其監督權,若在解讀基本法時不重視人大決定,是違反常識。

至於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地位,法官接納特區政府一方的專家報告,指國家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有權監督憲法落實,有關權力涵蓋監督「一國兩制」的實施,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事情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所以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香港法庭有約束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 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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