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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違規獲外國國籍將被撤職或開除

2020-06-21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6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其中明確規定,違反規定出境或者辦理因私出境證件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

政務處分是對違法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2018年3月施行的監察法首次提出政務處分概念。政務處分法明確: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

解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現象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政務處分解決了以往對一些公職人員的行為「政紀不適用,黨紀管不了」的現象。政務處分法把法定對象全面納入處分範圍,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了懲戒職務違法的嚴密法網。

公職人員不服處分可申請復審

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政務處分法專設一章,對政務處分的程序進行明確。其中,政務處分法對調查取證、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不得因被調查人的申辯而加重政務處分」等。

同時,政務處分法還設置了「復審、復核」專章,明確「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同時規定「公職人員不因提出復審、復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處分被撤應恢復相應級別薪酬

此外,政務處分法還明確了對處分決定被撤銷的公職人員的救濟途徑,規定: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並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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