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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法界:或犯國安恐怖活動罪囚終身

2020-07-03
■暴徒搶犯時持刀襲警。 資料圖片■暴徒搶犯時持刀襲警。 資料圖片

一名男子以利器襲擊防暴警察導致警員大量出血,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有關人等不但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襲警等罪名之外,很大機會同時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一)條,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表示,即使香港國安法還未實施,該名男子以刀刺傷警員,已涉嫌違反嚴重刑事傷人案件,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加上該名男子正參與一個反對香港國安法、鼓吹「港獨」的非法政治活動,亦有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一)條,即「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案情嚴重。

「傷人17」也可囚終身

身為律師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也指,根據表明資料及新聞片段了解,該名男子很大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刑責相當重。

身為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張國鈞亦同意,該男子表面上已涉嫌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及襲警罪名,屬極嚴重罪行。由於香港國安法已落實,若客觀條件符合也不排除同時違反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一)條。

民建聯司法及法律事務副發言人、律師葉俊遠表示,根據現有資料判斷,該名男子涉嫌參與搶犯,有可能已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一)條,若導致有人重傷、死亡以至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其他情形亦可能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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