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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寧縱毋枉 涉暴夫婦甩身

2020-07-25

話仍有疑點 一身架生黑衣協助暴動者未必等同參與

去年7月28日上環黑暴騷亂,一對夫婦及17歲少女被控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三人否認控罪成為修例風波首宗受審的暴動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昨在作出裁決時稱,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三人參與了暴動,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裁定三名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至於同時被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被裁定罪成及各判罰款一萬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郭官在判詞中稱,案發當晚現場確有暴動情況發生,但控方舉證時只依賴環境證供,即「裝束和裝備」、「逃離現場的時空」及「逃避警方」。三人案發時被指身穿深色衣物、佩戴頭盔,並被搜獲口罩、生理鹽水等物品。但法庭認為這些裝備「全屬保護及醫療性質」,不具攻擊性,該些裝備也非指定的暴動裝備,每項裝備均具其各自的功能。

可能不認同暴動 可能非潛逃

法庭不同意二人的裝束和裝備可以協助控方的推論說他們必然有參與暴動,即使湯氏夫婦知道自己正在協助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示威者的想法,或如控方所指是蓄意鼓勵其他示威者。

至於控方指三名被告逃匿警方,郭官稱當時西源里情況混亂,大批人為了逃避催淚煙進入該處後四散,而該對夫婦因為要照顧少女未能及早離開,最後被警察拘捕。法庭「不能排除」該對夫婦當天是擔任急救員,即使法庭認為他們是「逃避」警察也好,也可能只是不想被捕,未必能證明他們是畏罪潛逃。

判詞續稱,控方已陳詞確認案中沒有直接證據指證首兩名被告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但認為法庭仍然可以憑藉案中的環境證據來推論他們曾身處德輔道西並連同其他人親身參與「暴動」或至少「非法集結」。法庭基於證據,不能裁定夫婦二人當日是何時離開德輔道西,也根本無法推論肯定他們當日被捕前曾出現在德輔道西。

由於缺乏證據顯示兩人當日曾與德輔道西的示威者「集結在一起」,因此他們「不可能親身參與」暴動以至「非法集結」。法庭不同意控方所指不論被告曾經身處德輔道西,他們都可因為與其他集結者有「共同犯罪計劃」干犯暴動或非法集結罪。

女學生現場戴盔 可能係好意

法庭也接納17歲少女所言,她接受在場者給予的頭盔及保鮮紙可能只是出於好意,也不排除她逃跑是因為害怕警方「誤以為」她是示威者,尤其是她當時剛剛受催淚煙影響,「身心俱疲」,有機會無法在當下作出理智判斷。

郭官續稱,少女與其友人當天雖然身穿黑衣,但只是普通少女夏天的逛街裝扮,看來完全不似一心前來參與示威集結。考慮到現有證據,未能肯定她曾在德輔道西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法庭最終裁定,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令法庭毫無合理疑點地推斷三人參與了暴動。郭官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以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三名被告當時實際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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