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者:體現「人民為中心」 完善禮儀體系 增強認同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國旗法修正草案(下稱「草案」)完善了使用國旗誌哀的相關制度。草案增加條款,規定公共衞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這意味着新冠疫情後,重大傷亡的公共衞生事件下半旗將形成制度。專家指,此舉積極回應民意,完善了國家禮儀體系,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執政理念,有助於增強國家認同感和凝聚力。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公告稱,為表達全國各族人民對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鬥爭犧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4月4日(清明節)舉行全國性哀悼活動,全國和駐外使領館下半旗誌哀,全國停止公共娛樂活動。知名憲法與行政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旭對香港文匯報指出,4月份國務院作出下半旗的決定,是對國旗法第14條規定的拓展適用。這是繼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樹地震和甘肅舟曲泥石流災害後,第四次為重大災難中遇難的普通民眾降半旗,同時這也是中國首次因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啟動全國性哀悼活動。
可全國或部分地區和特定場所實行
據悉,現行國旗法制定於1990年6月,其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和全國政協主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逝世,下半旗誌哀。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致哀。
正提請人大審議的國旗法草案完善了使用國旗誌哀的相關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武增就草案作說明時表示,為進一步適應實踐需求,草案規定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嚴重自然災害和公共衞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時,可以在全國範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同時,草案增加了下半旗的程序規定,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王旭指出,適時修改國旗法,完善使用國旗誌哀的相關制度,有重要意義:首先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了規範的對象,把公共衞生事件造成重大傷亡時降半旗明確下來,形成制度;第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國家禮儀,通過下半旗的國家行為悼念普通民眾,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有助於激發集體情感,增強國家認同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