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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立法會真空期作出安排

2020-08-12

法律依據

◆憲法第31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第6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

法律依據

◆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6條,行政長官有權修訂、撤回或代替早前訂明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日期的公告。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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