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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傳媒老闆犯法無特權

2020-08-1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黃書蘭)對於警方國安處日前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欺詐等罪名拘捕黎智英等人,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國際關注此案件是理所當然,不過,各界不應被政治立場影響而作出偏頗報道,強調在法治環境下,任何人犯法,就算傳媒機構的老闆,都不能有特別對待,要用平常心去看待。

湯家驊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元素,包括要求外國制裁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宣揚仇恨中央政府的看法,接受外國金錢、物質、資源上的支援去做相關事情,而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罪行與《刑事罪行條例》一樣,檢控門檻較一般刑事行為高,而檢控亦必須得到律政司的書面同意,相關拘捕及檢控工作並非能輕易啟動,執法人員要有相當足夠證據才行動。如任何人不問情由妄下判斷,就假設案件是「莫須有」,或「受政治驅使」,對香港法制、法官、執法人員及香港人都不公道,也是對執法人員的侮辱。

湯家驊指出,根據香港法例,若警方認為有人犯罪,就有權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搜集證據、防止證據被銷毀、阻止進一步犯罪行為發生。

他強調,任何人包括傳媒都沒有任何特權,新聞自由不代表新聞工作者犯法會有任何形式的豁免或對待,而搜查令一般會指定要搜查的證據,如執法人員有合理懷疑一些地方藏有所須罪證,就有權搜查,若執法人員超越搜查令賦予的權力,受影響人等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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