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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法例規管滯後 宜仿內地立法堵漏

2020-08-14

疫情下,香港的網上外賣平台如雨後春筍,然而現有法例對外賣平台的規管卻十分滯後,以致一些食物保存裝備簡陋,未能確保食物的品質及壎穻w全,早在一兩年前已發生過集體中毒事件,當時有七人透過網上平台叫外賣,進食後不適,原因疑是食物的存放溫度不符安全水平。相比之下,內地早在兩年前,已實施《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物業規例》多年未更新

網上外賣平台的配送時間過長、食物變質、無法取消訂單、無法聯絡客服等問題在本港外賣平台的投訴中屢見不鮮,但現行的《食物業規例》已有多年未更新,未能與時並進。《食物業規例》只監管持牌食肆或食物製造廠,他們派員送外賣,一旦出事要負上刑責,在過去送外賣與製作餐飲多數是一間公司包辦的情況下,該法例能有效規範外賣質素。不過,隨蚨穭W外賣平台湧現,食肆只是食物的製作者,不負責運送,一旦出現食安事故,而平台食肆雙方互相推卸責任,便會出現法律爭議。

未專業培訓可直接開工

記者放蛇做速遞員期間,由始至終未經專業培訓即可直接開工,食物保存裝備簡陋,這些都可能導致食品安全隱患。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目前並無任何法例規管網絡外賣平台,消費者權益受損唯有向餐廳追究民事責任,網絡外賣平台卻能置身事外。

陸偉雄表示,香港除了應盡快訂立相關法例規管外賣平台配送流程、食物保存等,也應有法例規管外賣平台與食肆之間的責任關係,釐清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歸屬,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相比之下,內地對網上外賣平台的法規完善得多,國家食藥監局於2018年實施《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提出三大重點,包括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的食物供應商,必須持有經營許可證,並有實體店,與外賣平台簽訂食品安全責任協議;平台要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接受社會監督與消費者投訴;平台要制定送餐服務管理規範,加強送餐人員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外賣速遞員必須經過體檢取得有效健康證,保障配送容器安全無害、清潔壎矷A並嚴格落實記錄制度,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有必要盡快參照內地設立相關法例,修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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