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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檢測有現行法例依據

2020-10-09

政府過去曾為爆疫的外傭宿舍、屠房員工、「疫廈」等高風險群組提供自願性的新冠病毒檢測服務,他們也是潛在患者,但參與度普遍不高,約三四成左右,顯示自願性檢測效用有限,有需要考慮強制要求與確診者有關連人士接受檢測。雖然現行法例已賦予壎穸D任權力強制市民進行強制檢測,但有醫學界人士指出,壎穸D任要求市民強制檢測的行政手續繁複,若政府能修例簡化程序,能更快速有效控制疫情。

特區政府曾對十多個高危群組推出檢測計劃,但參與率都不高,只有4個群組的參與率高於五成,包括院舍員工、慈雲山公共屋h和貨櫃碼頭群組等,參與率介乎六成至八成;但可能與患者同住的外傭宿舍及「疫廈」住戶,參與率不足四成,顯示單靠自願參與的成效存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認為,現行法例第599A章第15條,已賦予壎穸D任權力強制市民進行強制檢測,不需要修例。該條例列明,壎穸D任如有理由懷疑任何人是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或受污染,可規定該人接受醫學監察、醫學檢驗或測試。他解釋,條例是指任何人,不限於個人,「如果某大廈或地區爆疫爆得好勁,係可以要求鶣鴾H強制檢測。」

須簡化行政手續

呼吸系統科專科醫生梁子超表示,法例已容許壎穸D任要求市民強制檢測,但只能以書面形式向個人提出,若是要求疫廈的住戶強制做檢測,須要逐一發出信件,會變得費時失事。他強調,時間對抗疫非常重要,若能夠以群組的形式發出強制檢測指令,會更方便和有效,屆時可按結果採取如醫學監測等安排。 ■香港文匯報記者 成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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