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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路阻差醉駕襲警 積犯「的哥」囚半年

2020-10-13
■被告(白衫)當日把的士堵路後與警員對峙。資料圖片■被告(白衫)當日把的士堵路後與警員對峙。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去年7月7日發起所謂「九龍區大遊行」結束後,大批示威者晚上繼續在旺角區非法集結及佔據彌敦道一帶癱瘓交通,一名有27次案底的士司機涉將的士打橫泊在警方防線前阻礙警方推進,又腳踢警員兩下。他早前承認一項酒後駕駛罪,另外一項阻差辦公及一項襲警罪則在上月21日被裁定罪成,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個月。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被告的背景報告負面、無悔意,但准其保釋就定罪提出上訴。

官批守法意識低無悔意

被告張錦運(66歲),被控當日在旺角彌敦道創興廣場外,故意阻撓高級警司林鴻釧及高級督察黃釗澤,並襲擊警長馮時俠。他另被控同日同地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的士,而呼氣中的酒精比例為每100毫升中有50微克,超過法定的22微克限制。

鄭官在判刑時指,被告上世紀70年代因身為警員貪污而首次定罪後,先後干犯過打劫、賭博、恐嚇、暴力及醉酒駕駛等罪,有多達27次案底,可見過去刑罰並不見效。被告無穩定工作,90年代開始靠綜援維生,聲稱家庭關係良好,卻逾二十年未嘗接觸家人。鄭官認同其感化報告負面,守法意識低、行事不顧後果及無悔意。

鄭官就被告的阻差辦公罪,指其阻礙時間雖然不長,但被告態度囂張,判囚兩個月;襲警罪,則因被告情緒激動下兩次腳踢警員,加上曾多次犯案,判囚6個月;酒後駕駛罪,判囚30日,認罪可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判囚20日,並須接受駕駛改進課程及停牌3年。

鄭官接納三罪為一連串事件,故刑罰同期執行,合共入獄6個月。

被告聞判後即就阻差辦公及襲警定罪提出上訴,並申請以5萬元保釋外出。鄭官最終批准申請,其間須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港,並須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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