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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干犯特權法最高囚一年

2020-11-02

七名攬炒派政棍昨涉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第十七條「藐視罪」,以及第十九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罪」。兩條罪均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泛暴議員」之前已有多人因違反《特權法》被檢控,正排期候審。

根據《特權法》第十七條「藐視罪」(c),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元。至於第十九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罪」(b),凡任何人在立法會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2013年4月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反對派議員大肆「拉布」阻撓會議,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的助理黃浩銘、社民連成員林翰飛,因多次故意亂按議員專用升降機的按鈕,干擾議員進入會議廳,其後被控《特權法》第十九條中的「干預議員」罪,兩人認罪後各被判罰款1,500元及3,000元。

上訴庭裁定:特權法適用於議員

另根據記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11月,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橫洲公屋項目時,涉嫌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被控違反《特權法》第十七條「藐視罪」,裁判官在2018年曾裁定條例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遂將案件無限期擱置,但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年6月2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梁國雄的案件發還重審。這次裁決有重大法律意義,就是在立法會搗亂的議員隨時要負上刑責。

此外,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亦在2018年6月立法會會議上涉嫌與保安員推撞。兩人事後被控違反《特權法》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罪」。2019年5月11日,立法會議員朱凱Y、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在審議修訂《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會議上,亦涉嫌妨礙議員開會,同樣被控違反《特權法》第十九條。案件均正排期候審。■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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