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質疑法律觀點出錯或超越事實裁斷者職能 冀律政司速上訴
在去年「8.31」灣仔暴動案中,有八人被控參與暴動,其中女社工陳虹秀今年9月29日被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前日,餘下七名被告亦被沈官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該案的裁決引起社會強烈迴響,普遍認為法官有偏袒被告之嫌,質疑法官的法律觀點出錯,並可能已超越事實裁斷者的職能,冀律政司盡快提出上訴,釐清社會疑問。■香港文匯報者 鄭治祖
八名被告中,社工陳虹秀於較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前日再裁定餘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在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稱不排除眾被告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就被告衣�茪霅情A沈官亦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更稱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
陳曼琪:需釐清法官言論是否有誤
對於有關判決,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律政司須就該宗暴動案提出上訴,釐清沈官提出「難得的歷史性時刻」,黑色衣�虒佼えO「防護性」,逃跑是對警方的「恐懼」等言論,是否有法律錯誤、事實裁斷是否明顯不穩妥。她質疑一名合理的法官不會作出如此的言論。
陳曼琪指出,案例上、法例上並沒有訂明一個人到達犯罪現場多久才算是參與其中,「如果該地點在該人到達前已有犯罪行為出現,而該犯罪行為之廣,一個合理的人士理應知道該地點在他到達時已有犯罪行為進行中,加上該人的裝束外表有否明顯表現出他是一名純粹旁觀者,法庭應有足夠證據作出定罪,至少是�趥P非法集結罪。」
她質疑,如果法官在沒有任何證據基礎上作出對被告有利的推測,可能已有違其中立性,亦可能已超越其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馬恩國:判刑理據不符無罪釋放條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今次沈官的判刑理據,無論從法律上或事實上,七名被告的罪行並不符合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獲得無罪釋放的條件。他指出,該宗案件裁決後,引起社會強烈迴響,普遍認為法官有偏袒被告之嫌。為免影響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律政司應該盡快提出上訴,釐清各種疑點。
容海恩:類似案件應一併檢視
大律師、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表示,當日灣仔一帶發生大規模的暴亂場面,作為一名正常人,不會到此區,就算避無可避,也會找一個安全的地方保護自己,根本不會專程跑到最前線,加上當事人的裝扮,隨身帶備的物品等,均令人感到疑似參與暴亂行為,完全與所謂「見證歷史性時刻」拉不上任何關係。基於種種的法律理據和事實,與裁決結果不相稱,律政司應該提出上訴,澄清是否有某些重要法律觀點未被考慮。
她更指出,近期亦有多宗類似性質的案件,律政司應一併檢視,正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