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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涉違防賄例 法界促徹查

2021-02-17

瞞政治身份競主席 大狀公會宜割席挽公信力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剛上任,便叫囂要求當局修改香港國安法,及後又被揭發其曾擔任英國牛津市議員,並屬英國自由民主黨資深黨員,令外界質疑其言行具強烈政治目的。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夏博義角逐公會主席時未向會員和公眾清晰披露自己的政治身份,有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等,要求有關部門立即展開調查。他們認為,大律師公會亦應與夏博義割席,以釋除公眾質疑,挽回公會公信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夏博義早前接受媒體訪問時,叫囂提出修訂香港國安法,刻意歪曲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不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英媒《牛津郵報》報道,夏博義因香港職務上月才辭去牛津市議員。報道指,夏博義在2018年當選市議員,亦是英國自由民主黨成員。據牛津市議會網站,其任期至今年1月4日,即夏博義在報名參選香港大律師公會時仍是英國政客。

馬恩國:應公開提名文件釋眾疑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夏博義獲提名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未有向會員和公眾清晰披露自己的政治聯繫,即使夏博義已辭去英國市議員的職務,但不代表與英國政壇毫無政治聯繫,將有機會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敦促廉政公署徹查,同時大律師公會也應公開作為夏博義提名人的李柱銘和駱應淦的有關提名文件,以釋除公眾疑慮。

馬恩國還提議,政府可設立「大律師執業及管理公會」替代大律師公會。相關組織由主席、兩位副主席及不少於八位其他成員組成,所有成員均由行政長官任命,並負責向大律師頒發年度執業證書。其他職責包括:監察大律師提供的服務;制定大律師的行為準則;處理針對大律師的投訴並在適當的時候採取行動;成立正式的大律師紀律審裁處,處理針對大律師的紀律聆訊,並取代現時大律師公會那非正式及非法定的紀律審裁組。

黃國恩:蓄意挑戰「一國兩制」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夏博義不僅是被揭發曾接受美國資助的「人權監察」前主席外,更是英國的政客,其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後,更明目張膽挑戰「一國兩制」底線,政治立場相當明顯,可能已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香港國安法,有關部門應作出深入調查。他並指,大律師公會主席為特區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影響特區政府委任法官,茲事體大,夏博義應立刻辭任大律師公會主席,而大律師公會也應主動與夏博義割席,以釋除公眾質疑,挽回公會公信力。

馬豪輝:隱瞞疑有政治目的

律師、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豪輝表示,大律師公會無論在香港社會以及法律界,均屬具影響力的專業團體,理應中立、理性及專業,其新任主席夏博義被揭發隱瞞政治身份,令外界質疑背後藏有什麼政治目的,並給人負面印象。他亦認為,夏博義應該辭職。

龔靜儀:夏應辭職防大狀會墮法網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夏博義剛上任便公開要求修改香港國安法等出位言語,直接影響到大律師公會,以及所有大律師的專業形象,更令整個大律師行業聲譽受損。龔靜儀指,香港大律師公會以《社團條例》成立,夏博義的言行,有可能已涉嫌觸犯根據《社團條例》相關規定,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進行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她認為,夏博義應自行辭職, 以免大律師公會被依法取締。

夏博義有可能干犯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賬目或其他文件:

(a)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即屬犯罪。

●夏博義政治背景及言行導致大律師公會有機會干犯:

○《社團條例》第8(1)(a)條

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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