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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虛假陳述查車牌表證成立

2021-03-25
●蔡玉玲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表證成立。圖為她去年11月被捕。 資料圖片●蔡玉玲被裁定兩項「虛假陳述」罪表證成立。圖為她去年11月被捕。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女編導蔡玉玲,在製作有關元朗「7.21事件」的專輯過程中,涉嫌兩度通過運輸署網上系統查閱車牌資料時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被控兩項「明知而在要項上作出虛假陳述」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指被告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報道,並非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誤導運輸署,案情已滿足被告「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三項控罪元素。裁判官徐綺薇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4月22日裁決。

押後下月裁決

37歲女被告蔡玉玲,報稱記者,曾出任港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主席。控罪指,她違反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一百一十一(3)(a)條,分別在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於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事宜。

控方指,《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以消除道路阻塞、交通罪行等造成的不便,方可披露查冊資料。被告查冊後上門到登記地址作訪問及報道,並公開節目播放的訪問片段,其中利用了查冊申請所得詳情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用途,屬虛假陳述。

控方認為被告申請時指用作「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的陳述屬「要項」,可能影響有關部門的決定,且被告申請時如不作此選擇陳述則不可能進入下一頁,故用途關鍵屬要項,加上被告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報道,並非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誤導了運輸署,故此認為案情已滿足了被告「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三項控罪元素。

辯方則爭議控罪中「虛假」部分,稱被告查冊時剔選用以作「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聲明屬實,又稱有關車輛當日在道路上行駛,用以運輸疑似罪犯及武器,被告查冊為辨認車輛及其負責人,當屬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

控方反駁指,若如辯方所言,則所有人看見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皆可正當申請,而查冊時會披露車主名稱、地址及身份證明等,立法機關不可能如此毫無約束,否則所有公眾人士都可以看到車主的敏感資料。

裁判官徐綺薇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辯方決定不傳召證人,蔡玉玲亦不作供。案件押後至4月22日裁決,其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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