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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制新時代】懲處煽投白票 杜絕操縱選舉

2021-04-14
●鄭若驊表示,若有人涉及煽惑他人投白票等罪行,建議最高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鄭若驊表示,若有人涉及煽惑他人投白票等罪行,建議最高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鼓吹收起身份證阻投票即違法 建議最高囚3年

攬炒派在過去多次選舉中採取不同手段企圖操縱、破壞選舉,《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新增了兩項新罪行,包括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以及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例如鼓吹收起長者的身份證等。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若有人違反上述條例,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其中一項原則是要尊重香港市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因此不會規管每名市民在投票時的選擇,但若有人在選舉期間組織有意圖煽動市民集體作出某種行為,有可能觸及破壞、操縱選舉行為。

她續說,為防止有人操控選舉,認為有需要作出此修改,包括禁止任何人在選舉期間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而相關條文列明禁止任何人在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

林鄭月娥舉例,過去有個別立法會議員在審議財政預算案時,在聽畢政府答覆及財委會會議後依然不滿意預算案,不論投贊成或反對票甚至是離席,也是在行使議員權力,政府不會有異議,但去年的違法「35+初選」是在財政預算案的草案還未出現前,已有人發起組織煽動進入議會後反對預算案,以迫使特首下台,加上連串近乎顛覆的行為,她認為兩者應該很容易分辨,相信市民可以區分。

掛條文做手勢煽惑屬違法

針對如何界定「公開活動」,鄭若驊表示,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是向公眾作任何形式的通訊,例如向公眾播影片、談話和電郵等;第二,是公眾可觀察到其行徑或動作,例如有人在屋外掛條文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等,其他行徑或動作包括姿勢、手勢、穿戴或展示的衣服、標誌、旗幟等;第三,向公眾分發或傳播任何材料,如任何電子形式發布都屬犯法。若有人違反上述條例,建議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但有關人等若有合法權限或辯解,可以作為免責辯護。

被問及有關規定會否影響選舉投票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尷磳隉A社會上有人意圖作出一些行為,嘗試破壞選舉或令選舉的公信力下降。根據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特區政府需要採取措施規管操縱及破壞選舉的行為,所以政府是次修例,規管有關行為是為了確保選舉不會被破壞及操縱,與對投票情況沒有信心無關。

特區政府在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中進一步解釋,倘有人在選舉期間,即選舉提名期開始至投票日煽惑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都可能對選民造成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投票權,故屬破壞選舉行為,如2019年區議會前夕,網上有人呼籲收起年長選民身份證為例,但「呼籲」本身未有足夠證據違反現行法例所訂明的罪行,故建議加入新罪行,如果妨礙或阻止他人投票,包括呼籲收起年長選民身份證阻止投票等,同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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