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前年區議會選舉中,東區(錦屏)候選人民建聯洪志傑僅以86票之差,敗予取得3,113票的公民黨前成員李予信。其後洪志傑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指投票站主任在選舉結束後的67分鐘禁止兩名候選人及點票代理人進入票站,質疑違反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要求裁定李予信非妥為當選;案件昨日展開聆訊。
呈請人為民建聯洪志傑,答辯人為當選區議員李予信及東區區議會選舉主任陳尚文。
洪志傑一方庭上指,選舉當晚9時30分至10時30分進入票站人數,根據洪志傑助理的目測約300多人,與票站主任宣布的455票有百多票出入。其後經法庭批准,取得涉案票站升降機1樓至2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經數算在該時段內共有323人,兩者相差百多票。
另選舉主任在選舉結束後,於晚上10時38分至11時45分趕走洪志傑的監票人及點票代理人離開票站,以致兩人無法在該時段監視票箱,票站主任亦無通知點票代理人有關未發出的選票、已發出但被棄置的選票,或任何被撕碎的棄置選票等事宜,質疑違反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
選舉主任一方盤問洪志傑時指,票站位於2樓,3樓至4樓為停車場,不能排除有人經停車場防煙門進入票站。洪志傑回應,「排唔排除到係由政府去取證」,但不認為有人會不跟隨乘升降機上樓投票的指引,而選擇繞路上樓「多此一舉」。
當選舉主任一方指,有關多項投訴均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時,洪志傑表示不同意,指各候選人均有權留在票站監察票箱,直言他的監票人及點票代理人被趕出去「係不公義」,並指有短片拍攝到相關過程,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案件今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