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兩人因分別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五百九十九C章)(《規例》),昨日於裁判法院被判刑。
女子三度逃離處所囚6周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46歲女子。她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她必須在酒店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她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上月1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深圳灣出入境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
其後,該名女子於同日被送往曹公潭戶外康樂中心(檢疫中心)接受餘下強制檢疫,但她分別於4月11日及13日逃離檢疫中心。她分別被控3項違反《規例》第八(1)及八(5)條和一項違反《規例》第八(4)及八(5)條,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四項罪行共被判處即時監禁6個星期。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29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去年10月29日離開其檢疫地點,被控違反《規例》第八(1)及八(5)條,昨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6日。
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壎芵p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可給予社會非常清晰信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反相關規例者絕不容忍,必定會嚴肅跟進。截至昨日,共有137人已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時監禁最多14星期或罰款最高1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