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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自動梯出事故 申訴署批機電署監管六不足

2021-05-14
●申訴專員指機電署對升降機自動梯監管不足。 資料圖片●申訴專員指機電署對升降機自動梯監管不足。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高俊威)申訴專員公署昨日就機電工程署對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監管機制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機制有六大不足,包括預先通知巡查行動、巡查次數、資訊發放透明度等均須改進。最引人詬病的是突擊巡查次數不足: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署方突擊巡查次數,僅佔每月平均巡查總數的3.6%。對犯錯的承辦商,機電署一般會呈報發展局,並成立紀律審裁委員會進行聆訊,但報告指署方的呈交機制無一致準則。

申訴專員趙慧賢昨日發表有關升降機及自動梯調查報告時表示,香港在2017年和2018年接連發生嚴重升降機和自動梯事故,令人質疑機電署的安全監管是否足夠,亦帶出升降機及自動梯老化和不合時宜的問題。公署就此情況進行主動調查,發現機電署對升降機及自動梯的安全監管有六大不足之處。

突擊巡查率偏低

她指出,機電署的巡查機制成效存疑,例如在巡查前會先聯絡註冊承辦商確認保養工作時間,認為此做法會削弱巡查的阻嚇力。同時,突擊巡查的頻率偏低,每月平均僅佔保養巡查總數約3.6%,對老舊及表現評級較差承辦商所保養的升降機及自動梯進行的實地巡查次數不多,在抽選檢驗報告再聯同註冊承辦商進行機件查核的比例亦甚低,核查時亦不會全面檢視定期檢驗時涵蓋的所有項目。

根據現時規定,註冊工程人員在同一天處理逾6部升降機或自動梯的保養工作,註冊承辦商事後須向機電署報告宗數及說明原因。公署指,部分出現超額處理的原因包括升降機及自動梯在鄰近、工作較簡單等,但認為這種「先超額、後報告」的監管方式過於被動,何謂「超額」的「合理原因」及在什麼情況下接受「超額」保養亦無訂立具體準則。

涉違紀個案採取跟進行動不足

公署批評,機電署對涉嫌違紀個案採取的跟進行動不足,如沒有將被檢控或定罪的註冊承辦商或人員的個案,轉呈紀律審裁委員會進行紀律聆訊;在網站公布機件故障事故的描述非常簡短和籠統,無助大眾和業界了解事故具體情況;優化舊式升降機及自動梯的成效並不理想,截至去年底僅18%舊式升降機和7.5%舊式自動梯已進行優化工程,這些均須改善。

機電署回應表示,一直不斷優化監管機制並加強執法力度,巡查次數由3年前每年約1.1萬次,大增至前年及去年約2.9萬次。該署會積極跟進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建議,部分已落實,包括提升突擊巡查的比率,已由每月約50次增至逾100次,並會繼續檢討及適量增加;已就紀律聆訊個案公布更多資訊;推出電子平台讓承辦商以電子模式提交及更新保養時間表等,並會跟進其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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