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懷疑與罪行相關或調離香港
特區政府對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首號要犯、壹傳媒創辦人兼大股東黎智英再度重拳出擊。針對黎智英被控「勾結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首次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7成股份、其名下3間私人公司在4個銀行戶口內的資金,估計總值接近4億元。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昨日將凍結通知書送達港交所、壹傳媒及其核數師、相關銀行等,周身官司的黎智英可謂窮途末路。●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保安局昨晚發出新聞稿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於去年12月11日起訴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於2021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兩項罪名,包括「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作出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三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
同時,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通知所指明的財產會被調離香港,可在通知內指示警務人員可為防止該財產被調離香港而檢取該財產。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罪行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通知送達港交所壹傳媒銀行等
在考慮相關資料後,保安局局長於昨日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的相關條文發出,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擁有的3間公司於本地銀行4個賬戶內的財產。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1條,「罪行相關財產」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圖干犯、參與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財產。
據了解,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人員昨日在港交所收市後,將保安局局長發出的凍結財產書面通知,分別送達港交所中央結算公司、一間有中介角色的結算公司、壹傳媒及其核數師、相關銀行。以壹傳媒昨日收市股價和市值估算,黎智英持有71.26%壹傳媒股份約值3.5億元,據了解,加上其名下私人公司4個銀行戶口的資金,估計總值在3.5億至4億元之間。
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稱,是次事件與壹傳媒集團戶口完全無關,集團及《蘋果日報》的運作及資金財務不會受到影響。
涉串謀欺詐早前被凍資5000萬
據悉,今次是特區政府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凍結黎智英的資產。去年8月,黎智英因涉嫌串謀欺詐被警方國安處拘捕,警方其後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凍結其5,000萬元資產。目前,黎智英因干犯國安法被還柙候訊及因其他案件服刑。他身繫9案11罪,其中涉及前年8.18、8.31非法集會案已審結,被裁定三罪罪成,分別被判囚12個月及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