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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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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30] 駕車須知:輕微撞車處理四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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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意外若不涉人命傷亡,應盡快將車移離現場,以免阻礙其他人士,但圖中這種情況則屬例外。

 本港地少車多,一個不留神,碰撞情況難免,可是,一旦這不幸事件發生到自己頭上時,卻未必人人都有經驗去妥善處理,尤其是一些所謂「星期日駕駛者」(Sunday driver),就更加會束手無策,隨時會招致更大損失。

 針對這種現象,筆者向各位駕駛人士提供以下輕微交通意外四部曲:

 (1)一般輕微碰撞,如果只是車輛受損,而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話,有關司機只要互相記錄對方的個人資料及聯絡方法,並協議賠償方法及日後互不追究,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將車駛離出事現場,而無需呆在路面上爭拗,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阻礙,但有些司機往往為了一口氣,在路上佔用了行車線而喋喋不休,造成不必要的交通擠塞,這絕非合理的做法。若有相機在手,不妨將出事現場和碰撞情況攝下,以便作為日後的證據。

 (2)即使閣下在意外中,是屬於受害者,賠償責任在對方,但亦應該在意外發生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盡快到就近警署備案,以防其中一方突然心生不忿而反告一口。沒有備案的後果可以非常嚴重,因為警方可以據單方的指控,而控告閣下涉嫌「交通意外後遇事不報」,這時候就面臨法庭訟裁,絕不值得因為怕麻煩而冒險。

 (3)不論交通意外的程度嚴重與否,都應該盡快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報告,因為即使對方答允予以賠償,但亦可以反口覆舌,或者甚至惡人先告狀,這時候,保險公司就會代為出面爭取權益,並且根據協議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償。

 (4)在向對方索償時,必須填寫一份保險公司的索償表格,並且填報詳盡的意外資料,例如地點、時間、天氣情況、交通狀況、維修費用等,這樣保險公司才能替閣下追討損失。

 以上四點,不可缺一。當然,如果意外是有人受傷的話,處理情況就完全迥異,留待下期分解。

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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