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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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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4] 公民權利要靠法治來維護

施 明

 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比較,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市民認識到,現行的《公安條例》符合最廣大市民的利益,無須修改,更不能廢除。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日前認為市民的主流意見支持公安法,應當是符合實際的判斷。

 當然,對《公安條例》的不同意見依然存在。本來,對於同一事件存在不同的意見包括存在尖銳對立意見是毫不奇怪的,怪就怪在有極少數人士失去了理性,將自己的不同意見化為極端行動,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再有,作為社會公器的個別傳媒,竟然以缺乏理性、不負責任的言論誤導公眾。即以後者而言,某報近日的一篇社評竟指《公安條例》限制了甚至剝奪了公民應有的權利云云。

 上述社評的觀點顯然有失偏頗,是經不起推敲的,最起碼是一種誤解。而當前圍繞《公安條例》的有關爭論,實際上向人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有沒有絕對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權利要不要維護,以及靠什麼維護。

 毫無疑義,集會和示威遊行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必須得到切實保障。但是,自由從來是相對的。國際人權公約在高揚人權大旗的同時,從未主張人的自由可以是絕對的,不受任何約束的。非但如此,該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還載明,表達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必須是經法律規定,內容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本港現行的《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及人權公約的規定,正體現了人權公約所指某種限制「必須經法律規定」的精神。上述社評觀點說白了,就是認為自由是絕對的,公民表達自由不應有任何限制,這才真正是與人權公約背道而馳的。

 根據本港的實際,《公安條例》規定集會、示威、遊行須在七日前通知警方的規定並不苛刻,符合本港地小人多、交通擁擠因而須提前作出安排的實際,在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兩者間取得了較好的平衡。香港回歸祖國之後,據統計已有超過六千五百宗遊行和公眾集會先後舉行,其中絕大部分都是依照《公安條例》規定於七日前通知警方後舉行的。只有兩三次因妨礙公共秩序被拒批,即使這樣,警方也申明只要主辦者適當調整集會遊行安排,減少對公共秩序的影響,照樣可獲批准。請問,有什麼證據可以說《公安條例》限制甚至剝奪了市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呢?

 事實上,正是由於絕大部分示威遊行都是依照《公安條例》規定於七日前通知警方後舉行的,而這樣的遊行集會絕大多數也都能以和平、理性方式舉行,所以本港良好的社會秩序才得以保障。因此,只要不抱偏見,就不能也不應認為《公安條例》過分嚴苛。輕率地將《公安條例》稱為「惡法」,將之與公民的自由與權利對立起來,既不公平,也是極不負責任的。說《公安條例》限制和剝奪了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對《公安條例》必欲除之而後快,實際上是在煽動一種無政府主義的極端思潮,這顯然與公眾利益是格格不入的。

 社會實踐已經並將繼續證明,公民的種種自由與權利是需要維護的,而這種維護只能依靠法治來體現,香港是自由社會,又是一個法治社會,人人都應無條件守法,不容釵陳S殊公民存在。假如凡不認同某項法例就可以不遵守,社會豈不一片混亂,某些人士的「自由」是有了,但更廣大市民的一系列自由權利便會喪失,或者沒有保障。如此,法治社會豈非只是徒有其表?

 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前不久曾經指出,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市民有通過言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意見的自由;但香港又是一個法治社會,在尊重和遵守法律方面,不應當有特殊的公民,人人也應思考,怎樣在運用自己的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這番話講清了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和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兩者之間的關係,很有啟發意義。

 法治是社會的生命,香港當然不能例外。作為社會公器的傳媒,理應引導市民遵守法治,而不是空喊法治口號,一方面認同法治原則,一遇具體問題就將法治拋諸九霄雲外,更不應當散佈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言論誤導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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