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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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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6] 何謂「思想貪污」?

徐 唐

 最近,某大狀又有新議論,他指民間團體支持《公安條例》的意見書之中,有一句話談及「立法嚴、執法寬」是「立法的原則、執法之指南」,於是大張撻伐,說會造成偏差,其中一個例子,是學生因被疑違反《公安條例》而被拘捕,為什麼特區政府在此之前的幾百宗非法遊行寬容執法,在現階段又嚴厲執法呢?他從而作出結論,如果選擇性地執法,是一種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的行為,這是討好某些政治集團,是思想貪污。

 思想貪污是一個大帽子,原來控告學生違反公安條例是選擇執法,是思想貪污,不控告是有法不依又是思想貪污。這是一個道德敗壞問題,也應是刑事問題。語言貌似平和,實際矛頭指向律政司長,殺氣隱藏。

 立法時條文必然要準確,要有足夠的涵貍吽A同時,也要區分不同程度、不同情況,作出規定。一般情況要如何規限,嚴重情況如何規限。無意地觸犯如何處理,蓄意地觸犯又如何處理。個別人受影響如何處理,整個社會受到危害又如何處理。常態之下如何處理,非常狀態又如何處理。情況千差萬別,立法之嚴,在於嚴格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量刑尺度,要把最壞的情況也考慮到,特別是《公安條例》,涉及國家安全、公眾安全、社會秩序、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和保障公眾的權利和自由,一定要把量刑與破壞公安秩序最大的危害性後果考慮在內。某些條文,只會在社會癱瘓、公共秩序失控才會用。這些條文存在有威嚇力,可以遏止搗亂香港的勢力越軌,保證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也保障了市民的公共安全。在執法的時候,當然要視情勢執法,在社會受控時,可寬鬆一些。當社會癱瘓失控時,嚴謹一些,按社會失控之條文處理。這樣理解公安條例,是合適的。

 某大狀提到為何有三百多次遊行違反了《公安條例》,為何不控告?這位大狀作為法律團體之頭頭,應該知道有關案情,就是他們遊行之初,設想不會超過卅人,結果遊行時又有其他人加入,但超過人數不多,警方立即向這些遊行者提出警告,他們與警方合作,問題就解決了。有些人未有通知警方而遊行,走在馬路上,人數不超過三十人,警方勸喻之下,他們合作,回到行人道上遊行,問題又解決了。這都是依照法律的寬嚴尺度野i範圍而作的寬鬆執法,對社會有好處。有沒有人非法遊行而被拘捕呢?在遊行集會之時使用了暴力的人,不服從警官不能進入某些指定範圍的指令的人,包括「五四行動」和攻擊政府總部的人,都作出起訴,學聯示威被起訴的案件中,不純粹是學生被拘,曾健成和「五四行動」的成員也同案被拘,並非有針對性只拘捕學生,某大狀指控特區政府「立法嚴,執法寬」,選擇性執法是不成立的。學聯的問題是多次宣言不會執行《公安條例》的通知制度,挑戰法律。政府已經對學聯「執法寬」多次,多次勸喻,但學聯的邏輯是,以前次次都不通知便遊行,以後也要不通知遊行,成了凌駕法律的特權公民。這便出現了大狀所講的「導致法律失去公信力和應受的尊重」。所以,警方拘捕學聯示威者是有理據的。警方執法一定有彈性,先勸喻,再執法,這對所有市民都一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與警方合作,聽從勸喻的,不會起訴;屢勸不改,挑戰法治的,應該起訴。大狀認為這種先勸喻再起訴的作法,是執法標準不一,是與法治精神抵觸,懷疑受私利、偏袒和貪污所左右,可能諂媚某個當權者或政治團體。這完全不是事實,只是誤導公眾的迷惑性言論。以思想入罪是危險的,大狀公然影射特區政府的執法人員和律政人員有選擇性執法,並舉了兩個例子,都是缺乏證據和說服力的,一句思想貪污,將使執法人員蒙上不白之冤。誰去判決哪些人有怎樣的想法,而這些想法又與思想貪污有關?普通法的刑事案都講證據,講客觀科學性。以思想定罪是反民主的,反法治的,出自法律團體頭頭之口,令人驚慄。請問,一天有多少人觸犯法律?為何該法律團體,偏為學聯被控學生說項,又不為同案的無證者、政黨人士說項,這是不是選擇性地干預司法公正?是不是偏向某些政治團體?又是不是思想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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