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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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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1] 終院判莊童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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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院昨晨就莊豐源等案宣判,數十名記者冒雨到場採訪,反而與案有關的人士只有數人。 趙焜崗 攝

 【本報訊】就內地居民在港所生的子女能否自動享有居港權,特區終審法院昨日對有關的「莊豐源案」作出了影響深遠的裁決。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無論其父母是否香港人,都可根據《基本法》即時享有居港權。

 終審法院昨日同時就四宗受公眾關注的涉及三條《基本法》中有關居港權條款爭議的案件作出判決,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相信是莊豐源案。審理是案的五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昨日一致裁定特區政府敗訴。李國能在判詞中,指五位法官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九九年六月就居港權有關條文所作解釋不適用於是案。同時有關條文屬特區自治範圍,因此終院認為毋須就此案尋求人大釋法。

法官指人大釋法不適用於本案

 李國能指出,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霍兆剛同意人大解釋只適用於《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但同時認為在解釋的序言部分已經「暗示」第二十四條涉及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條款。終審法院認為這說法不能成立,因為兩位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即陳弘毅及吳建璠對此有完全相反的意見。法院不認為有關的序言可以理解為人大已清楚表示有關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外。

回歸以來二千兒童符合居港條件

 五位法官認為從解釋本身看,人大釋法中提及「屬於中央政府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問題的癥結在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有關內地居民來港須經批准是否與第二十四條居港權條款掛鉤的關係。是案所涉及的僅為二十四條本身,因此終院認為沒必要尋求人大釋法。

 五位法官又反駁霍兆剛有關法院應根據實施某條款所產生的實質影響,特別會否對內地做成影響來決定該條款是否屬於特區「治外」的說法。李國能指從《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看不出有任何跡象,顯示這項條款的施行是取決於事實調查。

 對於籌委會曾就有關條款提出意見,李國能指在是案中,有關條款含義清楚明確,沒有含糊不清之處,亦即在合理情況下不能得出另一對立的解釋。在人大常委會沒有作出具約束力的解釋情況下,法院在根據普通法原則解釋《基本法》時,只要斷定文字的含義清晰,則外來資料,不論其性質,也不論其屬制定前或制定後資料,均不能對解釋產生影響。

 因此,五位法官認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意思是指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依循普通法的原則,終院無法因為其他「外來資料」,偏離終院認為是該條款的清晰含義,而以有關字句所不能包含的意思代之。他們又指由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年一月三十一日的四十三個月內,共有一千九百九十一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將會有資格成為上述條款所指的永久性居民。這類兒童每月約有四十六人,每年約五百五十五人。按這些數字分析,入境處處長承認沒有跡象顯示,當局被判敗訴會導致大批人士立即從內地湧入香港。終院不認為也不能說處長被判敗訴會令香港承擔任何重大風險。因此,他們一致裁定入境處敗訴,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但判令莊童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條例》及《法律援助規例》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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