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9-06] 中國修改《工會法》的意義
■何亮亮 鳳凰衛視言論部副總監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舉行第二十三次會議,議程包括審議和表決《工會法》的修改草案。這個法案的修訂,對當前的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和進步,確實非常及時和必要。
中國現行的《工會法》是一九五零年首次頒布的,一九九二年作了一次修訂。九年來,中國的社會發展很快,特別是經濟的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資進入中國開設企業,中國的民營企業和鄉鎮企業也快速擴展,大批農村勞動力進城成為工人。同時又有大量國有企業工人下崗。
在改革開放前,中國的工業是國有經濟的一統天下,工人的權益和福利在社會上是比較好的,因而工會的作用不明顯,《工會法》也不起重要作用。但是改革開放以後的社會變化,使維護工人合法權益問題凸顯出來。中國現在的工業企業中,非國有的部分已經佔半壁河山,而且比例還在逐漸擴大,正是非國有企業的職工權益受到侵犯的現象比較嚴重,例如資方不准工人建立工會,或是怠慢工會負責人使之不能全力工作,或是不准工人簽勞動合同,或是巧立名目剋扣工人工資,或是嚴酷管理,強迫工人長期加班加點且不按法例付酬,或是將工人當作犯人般看待。即以最近數月為例,內地媒體揭露了深圳一韓資工廠對女工搜身的事件、上海日資工廠僱用和剝削童工事件。廣西南丹錫礦的特大事故所反映的是當地不法經營者將工人當作奴隸一樣對待。這些事件都說明,維護工人合法權益已經刻不容緩,要有效地維護工人權益,首先是要有法可依。
九二年修訂的《工會法》存在若干明顯缺陷,例如雖然對侵犯工人權益作了界定,卻沒有規定如何處置,執法沒有對象;又如沒有規定工會的交涉權。這樣的《工會法》本身顯得蒼白無力,難以成為保護工人的法律武器。
新的《工會法》修訂草案首先明確規定,工會的首要職能是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組織在這方面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新的《工會法》也規定了工會有向企業就工人權益受到侵犯作出交涉之權,規定凡是有二十五個會員的企業必須設立工會,工會負責人如非個人不得受到企業的解僱或打擊。關於法律責任,新的《工會法》增加了專門的一章。整個《工會法》內容大為充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固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是有法可依與無法可依是根本不同的。《工會法》修訂通過之後,各級工會和工人可以根據這個法律,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法企業主就不能不考慮違法的後果,相信絕大部分外商和中國的民營企業家都會遵守新的《工會法》,其實合法經營符合外商的根本利益。
中國正在成為一個新興的經濟大國,每年都有數以千萬計的勞動力進入市場,這是中國的優勢,中國政府和工會有責任有義務維護工人的權益。少數外商,特別是台商和韓國、日本商人,視中國工人為廉價勞動力,無視中國有關法律,屢屢侵犯中國工人權益;一些地方當局為了求得外資的流入,不依法管理,不維護工人權益。這樣的現象在新《工會法》實施後必將受到查處。
目前中國有一億工會會員,如何更好地維護他們的權益,是一個重要課題。另外全國各地還有大約一億以工資收入為主的職工沒有加入工會,他們更需要工會。相信新的《工會法》將有力推動中國工會事業的發展,也將有力推動社會的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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