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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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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2] 不應對23條立法危言聳聽

■高寶齡 觀塘民聯會理事長

 對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範圍,與個人的言論自由、知情權涉及有相關的地方,可透過探討研究出平衡點,如對知情權與保護國家機密之間討論要理性,如太情緒化和「無限上綱」,要理性地討論是十分困難的。

 任何事物均不能絕對化地處理,個人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漠視他人存在或影響到別人的自由和權利,如把個人的自由絕對化地看待,是任意妄為的表現,於己於人均沒好處。我個人認為:理性即平衡點。透過討論,對煽動叛亂與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的關係;對竊取國家機密與知情權的關係等方面,找出一個既保障到國家安全、又能無損港人現有的人權和自由,又符合《基本法》和聯合國訂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平衡點即不應絕對化。

定義無限伸延會誤導市民

 定義無限伸延,會扭曲了概念的本質。廿三條立法的本質是為保障國家安全而進行的立法行為,如把定義無限伸延,從個人的自由不斷伸延,其結果是令人感到「樣樣都會違法」。最近有位議員表示:廿三條立法建議內容廣泛,資訊科技界「易踩地雷」;有些文藝界人士表示:文學和藝術作品的意圖很難界定,擔心有人指看了有關的作品然後進行武力叛亂會涉及煽動罪,認為廿三條會影響藝術家的創作自由;有大學的圖書館長表示:圖書館會展示不同思想的書籍作學術研究,廿三條對圖書館工作人員造成無形的壓力;又有些人憂慮廿三條立法對新聞自由造成衝擊。一時之間,好像天要掉下來一樣,令你感到人人自危,好像廿三條是為壓制市民自由而立法。

 事實上,基本法第三十四條對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已作出了保障,藝術不涉及煽動;宗教團體不屬於本地政治組織,因此不會被牽涉到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基本法》是保障宗教自由,《聖經》完全不可能成為煽動性刊物;立法的目的並非對付合法擁有若干刊物,也不是要妨礙學術研究;新聞自由是受到《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全面保障。

 事實上,《諮詢文件》對有關煽動叛亂罪的立法建議,其涵蓋範圍已收窄了現行所規定的範圍。建議的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兩者都以涉及發動戰爭、使用武力或威嚇使用武力,或作出屬於「嚴重非法手段」定義內的刑事犯罪行為。只要我們自己撫心自問一下,如沒有危害顛覆國家之心,懼怕什麼呢?作為小市民的你和我,個人享有的自由怎會與危害國家的內容條條掛鉤呢?

不應危言聳聽製造恐慌

 由此可見,個人享有的自由與危害國家的顛覆、叛國罪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定義內容。如刻意地混淆兩者的定義,甚至是以挑釁性的口號來攻擊,以危言聳聽的言論來攻擊,危言聳聽的目的是:「嚇」,實行「唔驚嚇到你驚」。

 危言聳聽、嘩眾取寵的宣傳,甚至到海外「唱衰廿三條、唱衰香港」、要求外國介入,只能達到在傳媒的報道上曝光的目的,結果是為反對而反對,提不出有建設性的意見,試問,這樣的處事態度對香港有什麼好處呢?只會令社會更分化、影響社會穩定,更影響投資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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