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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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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9] 刑事拘留超期限須糾正

 【本報兩會報道組北京八日電】香港立法會議員、全國政協委員陳鑑林表示,由於港人進入內地投資、工作和定居者日多,經常會與內地人有糾紛,也經常出現一些執法機關嚴重違法拘留事件,有的甚至與執法人員私下濫權有關,法例的確有不健全之處。他將在提案建議,明確法律規定的內容、加強司法內部的監督機制及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監督職能。

 近來,香港屢有新聞指港商或香港普通市民在內地被長期拘押,且釋放無期。今天也有一名陳姓事主妻子表示,其四十八歲的丈夫已被公安扣留三十一個月,雖經三次證據不足而起訴失敗,但至今仍未獲釋。陳鑑林表示,這類案件經常發生。雖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普通案件最長拘留十四天,重大案件最長為三十七天,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犯最長羈押期為七個月。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違規違法超期拘留的事件屢見不鮮。

 陳鑑林建議,中央政府司法部門應明確法律規定的內容,包括界定何為「特殊原因」,何謂「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等。若法律條文無法以一概全,也要在其內部規定中加以說明和註釋。他又建議,各司法部門經常進行自我審查,定期清理手上的在押犯資料,該了結的案件便早了結,以免超期關押。至於上級部門,也要定期督促檢查下級部門的執法情況,利用電腦報表進行核對和掌握在押人犯的羈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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