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01] 必須立法 不可再拖
李國強 全國政協委員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問題上,有兩個必須堅持的原則:一,必須立法;二,不可再拖延。
二十三條立法的必須性,在基本法內早已白紙黑字清楚列明,根本應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回歸之日就「應」組織和落實執行二十三條立法工作,這是不爭的事實。就國家安全進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和統一的犯罪行為,是全球各國刑事立法的通例。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立法保障國家安全,責無旁貸、天經地義。
放眼全球近二百個國家中,沒有哪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會容許一個地方政府制訂不同於全國的國家安全法例,中國政府沒有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例,而是在香港基本法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這正好說明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地位」得到絕對保障,中央政府信任港人,給予香港高度自治,香港市民應珍惜這種待遇。
香港剛剛打完了「非典」一疫,「非典」死難者二百九十餘人,經濟損失達幾十億元以上,此時此刻,我們更需要萬眾一心,群策群力,為香港振興發展,再創輝煌。我們應該珍惜在抗「非典」一疫中積存的社會凝聚力,匯聚民氣,千方百計振興經濟,而不是無了期地內耗,被一些別有企圖的野心家和政客利用,「親者痛仇者快」,加深香港的困境。一些野心政客煽動示威,他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香港好,而是製造混亂,在混亂中渾水摸魚。他們的狼子野心只會加深社會不穩不定,阻礙經濟復甦,對香港整體發展百害而無一利,最終受害的將是全港善良的市民。
《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落實,是國家安全及香港社會穩定的保證,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因立法而受損,我們仍舊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根本毋須杞人憂天。情緒化無助解決問題,畢竟,社會穩定乃是每個國家和社會持續發展之基礎,中國要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進發,還賴全國上下同心努力,我們都不要忘記: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生機無限,但是也有一些外國勢力不希望中國強大發展,我們作為中國人的一分子理應履行保護國家安全之義務,香港前途既繫於國家興衰,香港市民亦有履行保護國家安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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