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8] 人大釋法的原因及法律依據
■廖長城 香港法律論壇發起人 資深大律師
按:由今日起,香港法律論壇六位發起人廖長城、馮華健、廖長江、周永健、黃英豪、葉成慶,為本報論壇版撰寫系列文章,從法律角度對人大有關釋法和規定進行解讀和分析。解讀系列共九篇,今日先刊出兩篇,其餘將連續刊出,敬請留意。
今年4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進行了解釋,接著,又對07、08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作出了原則的規定。
由於種種原因,香港社會對人大這些釋法和決定的理解並不是很深入,有些人還產生了誤解。
希望有助市民理性判斷
香港法律論壇作為一個旨在促進和加強內地和香港兩地法律制度相互了解的團體,感到有必要在這方面做一些工作。因此,我們六位發起人分別對人大的有關釋法和規定進行了研究,希望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對這些重大問題進行解讀和分析,讓香港市民能夠更加深入地了解人大釋法及決定的法律依據,從而作出理性的判斷。
釋法的原因
這次全國人大為什麼要作出釋法的決定,這是由於去年「七一」以來,香港社會圍繞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在2007年以後是否需要修改的問題展開爭論,認識很不一致。而爭論的實質是如何理解和認識香港特區未來政治體制的發展。這個問題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據悉中央一直高度關注。
為了及早釐清有關法律問題,避免無謂爭拗,並為香港政制發展的討論提供明確的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行使解釋權,於今年4月6日,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含義作出解釋。主要內容如下:
(1)兩個附件中規定的「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含2007年。
(2)兩個附件中規定的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
(3)是否需要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後者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加以確定。也就是說,這個決定權在中央。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
人大釋法的法律依據
換言之,修改的方案也是由中央決定的。這是因為,根據憲法第62條第13款規定,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後方能生效。
(4)如無需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仍適用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規定。
人大釋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是憲法和基本法。憲法第67條第4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解釋法律。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以,人大有權主動釋法。
基本法還授權特區法院對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這是高度自治的體現。但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基本法規定,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最權威、最終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有關規定的解釋與基本法的條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內地還是特區,都必須切實地加以遵照執行。
人大釋法不輕易行使
應該說,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的出發點和目的,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是為了保證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歷來是十分慎重、非常嚴肅認真的。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行使。 (解讀人大釋法與決定系列之一)(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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