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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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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7] 領匯官司查找不足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領匯官司所牽動港人情懷之深且廣,史無前例。但本案訴訟理據卻極為簡單,也不涉賤賣,查找不足亦不大費力。本文提出此案有關方面的五個不足。

 領匯上市擱淺,出路何在,社會關注。領匯官司在政治上反映了反政府力量對政府的挑戰,在經濟上體現了對香港消費市場的爭奪,在社會上揭示了不同社會階層利益的衝突,在法律上顯示了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相生相克的較量。恰如《史記.淮陰侯傳》:「天下之士,雲合霧集,……熛至風起。」又如宋.蘇軾《後赤壁賦》:「劃然長嘯,草木震動,山鳴谷應,風起水湧。」

反映多方面問題和矛盾

 事緣去年7月領匯投資信託基金的諮詢。今年11月中鄭經翰串聯「公屋居民及領匯租客大聯盟」,要求領匯作租金承諾。11月24日房委會公布領匯認購詳情,鄭經翰、梁國雄責政府賤賣。26日鄭經翰、陳偉業記者會再責政府賤賣。12月1日鄭經翰在立法會動議擱置被否決。3日陳偉業特安排某公屋居民起訴房委會。6日領匯開始認購,盛況空前。8日陳偉業、陶君行協助兩居民入稟。13-14日高院原訟庭審理此案,15日裁決駁回。當日房委會要求縮短上訴期,獲上訴庭接納。16日上訴庭審理此案並於同日裁決駁回。17日房委會再次要求縮短上訴期,但不獲終審庭許可。19日房委會擱置領匯上市,直至終審裁決。

官司當事人互有輸贏

 領匯官司,當事人互有輸贏。原訟庭法官M.J.Hartmann准予司法覆核,房委會輸了一仗,但申請人稱房委會越權的理據被駁回,贏回一仗。上訴庭法官馬道立、F.stock和Doreen Le Pichon三位大法官同意縮短至一天上訴期,房委會勝了一仗,又駁回上訴,再下一城。但終審庭李國能、陳兆愷和R.A.V.Ribeito三位本地大法官不同意縮短,上市日期又不能一再延長,故領匯上市泡湯。

 本案所牽動港人情懷之深且廣,史無前例。但本案訴訟理據,卻極為簡單,也不涉賤賣。查找不足,亦不大費力。據筆者愚見有五:

申請人不當延誤和濫用程序

 一、任何官司如能被阻止進入司法程序,此為上策,本案也不例外。房委會提出申請人「不當延誤」、「濫用程序」兩個理由反對進行司法覆核,是可取的,可惜未被Hartmann接納。但除上述兩個反對理由,結合本案案情,房委會似可提出申請人「缺乏足夠權益」和「私法爭議」兩點理由反對,可能增加獲勝機會。

房委會過遲宣布上市計劃

 二、到底是申請人「不當延誤」,還是房委會「匆匆上馬」,見仁見智。雖然房委會早在去年7月24日展開諮詢,但其決定直到今年11月25日才見報。提請司法覆核的期限為三個月,但起算日期只能是今年11月25日,而非去年7月24日。如領匯在12月15日上市,則應在9月14日再提前28天公告。如政府11月25日才作出決定,則應在2月26日再加上28天才上市,較為穩妥。雖然房委會委託的獨立估值師世邦魏理仕(CBRE)到11月25日才發出截止9月30日的估值報告,但如房委會早在9月初宣布上市計劃,可避免被突襲而措手不及。

申請人及其大狀未出庭

 三、12月16日上訴庭開庭審理此案,申請人及其大狀沒有出庭,這是對法庭的極大藐視。一般而言,被申請人故意不出庭,法庭可判其敗訴。申請人不出庭,法庭可決定撤銷此案。但房委會未及時向上訴庭提出是項請求。

是否有權縮短上訴期

 四、終審庭是否有權縮短上訴期,《終審法院條例》未作規定。但作為該條例的實施細則的《終審法院規則》則明確授予終審庭縮短上訴期的權力。由於終審庭具有解釋權,故可決定是否縮短,可惜房委會未敢堅持。

房委會可考慮修例

 五、本案的核心是房委會有無違反《房委會條例》第4條的越權行為,原訟庭、上訴庭均認定沒有越權。由於冠於領匯之名的控股、財務、管理和物業四間公司均由房委會控股(100%),認定房委會越權甚難,終審庭可能亦作如是觀。如終審庭認為越權,則房委會要考慮修例,將屬於房委會相應的職權改為「房委會及其授權機構或法人」的職權,政府在立法會中似已有足夠的支持票,修例後終審庭須適用。

 領匯官司是壞事,但也可能變好事。市道轉佳,消費暢旺,恰當評估領匯所持約一百萬平方米商場和八萬個車位市值,適其時矣。(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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