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7] 法院不應成為政治角力場
■梁家傑 立法會議員 資深大律師
領匯事件到了最後階段,焦點都集中在法院會否願意於幾天內完成整個司法覆核程序,以遷就上市保薦人要求訴訟零風險的條件,讓房委會可把領匯如期上市。
這裡涉及法治的實踐和法院角色的問題,筆者願意借此機會與讀者分享一下。
法治是法律的統治之意。法治要求行政機構使用公權時,必有法可依;市民依法提出訴訟時,法院必根據恰當程序處理,確保市民有足夠時間找適當的法律代表,並給予法律代表充分時間準備論據和作法庭辯論。法院在履行職務時,單是秉行公義並不足夠;還須貫徹落實「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的原則。
法治不是以法治人。若要法律為掌權者意願服務,處處為方便政府施政作配合,那法律只會淪為統治者的工具,跟真正的法治是兩碼子事。
夏正民法官在批准盧少蘭女士進行司法覆核時,清楚說明了她根據《房屋條例》第4(1)及(2)條所提論據,非無理取鬧,法官認為判決並不容易。反之,政府在未弄清法律基礎前貿然上市是一項冒進的行為。法官同時判定盧女士並沒有故意拖延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盧女士濫用司法程序。上訴庭在這幾方面均未推翻夏正民法官的判決。
有這樣背景,加上盧女士不願的情況下,要求終審法院不依《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規定,迫令盧女士在幾小時內,作出是否上訴的決定,不但於法不合,於理也不容。慶幸終審法院沒有這樣做,照顧了盧女士依法享有的上訴權利,同時亦向國際社會有力重申香港仍是法治之區這極重要的訊息。
律政司司長日前於報章撰文,說明於領匯事件中,行政並沒有干預司法,筆者不欲在此再作辯論,挑起爭拗,只希望總結經驗,以作後事之師。
領匯之所以弄至最終不能上市,是因為房委會和政府從來沒有從公產私有這角度,真正嚴肅地面對過問題。這牽涉社會財富和資源分配與重組的重大課題,竟刻意繞過作為民意匯聚和代表機構的立法會,使原來應在會內進行的政治角力無從進行。到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出於對政府做法的不滿而提挑戰時,房委會就把問題當作一個純法律問題交法院處理。
這樣做,只是把原來屬政治性質的議題,喬裝成法律問題搬到司法機構來處理,為法院製造不必要的壓力,對法院很不公平。法官不是政治任命,沒有民意授權為政策拍板,也不需作政治問責。要求法院以法律為名,作實質的政治決定,明顯是行政機構不敢面對現實的失責行為。
行政機構須恰如其分,特首和他的領導班子須表達承擔的勇氣。在再安排領匯上市前,應先向立法會提案,把《房屋條例》第4(1)及(2)條所有的灰色地帶除掉,理順民間不滿的情緒。不要再心存僥倖,希望沒有人「搞事」;或在受到挑戰時,指望法院把疑點利益歸於房委會。
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法院不應成為政治角力場,從來就應該如此。(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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