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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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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助訟和幫訟分利


http://www.wenweipo.com   [2005-01-13]

翁靜晶

 領匯案餘波未了,有人向警局報案,投訴鄭經翰「包攬訴訟」。究竟「包攬訴訟」,又是個什麼名堂?

 「包攬訴訟」,此乃傳媒採用之俗語,正確法律名稱,乃「助訟和幫訟分利」。有關行為,自中古時期的英國,已違反刑事法,同時亦乃民事侵權惡行。

 稱之為惡行,是因為「幫助訴訟」的第三者,與案並無正當利益,只為瓜分賠償而插手,甚至為求勝算而捏造證據,作出妨礙司法公正手段。「助訟」,是指「並無正當原因和理由而不適當地資助訴訟一方當事人起訴或反訴,惡意地挑起訴訟糾紛」。「幫訟分利」則是:「非法向訴訟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資助,從而收取勝訴收益」。

 助訟或幫訟分利,違反香港刑事法,除非幫助訴訟者,是當事人的近親、慈善行為人,或是與被助者有共同利益的人。「共同利益人」,只限「對訴訟結果具有合理而真實商業利益的人」(例如在產權訴訟中,向當事人提供按揭的銀行)。

 一八四四年,香港殖民政府通過「第十五號法令」頒布英國本土生效之法律,適用於香港;英國中古之「幫訟、助訟」罪,自此成為香港法律。

 一九六七年,英國修改《一九六七年刑事法案》,英格蘭及威爾斯之助訟和幫訟分利行為,不再列為刑事罪行。雖卸刑責,「幫訟分利」合約,仍被英國法庭視作違反公眾利益之「無效合同」,不獲法律承認。

 殖民香港,一直未有追隨英國訂立廢除法例;至回歸,「助訟、幫訟」仍是本地之刑事罪行。基本法第八條:回歸時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抵觸基本法或經立法會作出修改外,全部予以保留。這亦重申,「助訟和幫訟分利」罪行,輾輾轉轉,仍適用於香港。

 然而,針對指控,必先要證明被告同時犯下「助訟」及「幫訟分利」。要成功入罪,單憑「出資」助人興訴並不足夠,被告必須真正干涉有關官司的進行,方算犯罪。

 警方是否受理投訴,則視乎上述理據能否確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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