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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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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詞被抨「大有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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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一部比香煙還短的竊聽偷拍器材。若建議成功獲立法會通過,執法部門使用這些儀器時,需得法庭批准才可進行「合法」秘密監視行動。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唔係勢必要你講鵅A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鼣央A可能用筆寫低及用蟆腕狳鵅C」這是警方查問疑犯前必講的警誡詞。不過立法會議員認為「大有問題」,現時警誡詞的用字沒有積極提醒對方可有緘默權。而保安局方面則擔心,市民未必明白甚麼是「緘默權」,但仍表示會考慮議員意見。另外,保安局也會就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於下月與立法會開會,討論立法建議。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昨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時指出,現時的警誡詞,沿用西方1906年版本,肯定夠「資格」,而且版本一直為法庭普遍接受,也考慮到修改後的結果。他說,「如果提供解釋或會被釋放,而疑犯卻選擇保持緘默,就可能會繼續被扣查,這樣反而會對疑犯不利。」

市民未必明白「緘默權」

 但多位立法會議員,如涂謹申、梁國雄等指現時警誡詞沒有正面提醒疑犯有「緘默權」,有違香港日漸重視的人權文化。

 梁國雄更引述他於世貿期間,與其他示威者被帶返警署助查時,梁成為「臨時法律顧問」,「其他市民也是知識分子,但都問我是否一定要回答警方,我說他們有權保持緘默,只管說『明白』、『無話說』5個字就行了。」其他議員也同意應在現有警誡詞前加一句「你有權保持緘默」,而應耀康則稱會再考慮。

當局研究為密偵立法

 另外,應耀康指現正在研究詳情,希望可因應不同程度,就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進行立法。暫未確定是否就侵犯私隱的程度分級授權,亦會研究是否針對執法機關及私人通訊來立法。當局將於下月與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討論有關建議,並計劃可於本立法年度的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

 身為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則認為,有關法例大原則是「前要法院批准,後有獨立監察」。他指,若有需要出動電子裝備進行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時,都要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也應設立獨立監管機構,覆核行使監察權的手法是否恰當。他又贊成先對執法機關進行立法,稍後再擴展至私人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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