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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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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也,非不為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1-25]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普選是普遍選舉制的簡稱,直選是直接選舉的簡稱。普選相對於限制選舉制而言,直選相對於間選和混選而言。普選和直選可以並存。例如美國由選舉人團選舉總統,在法理上屬於間接選舉,但選舉人團在各州通常又由普選產生。有些人以為實現普選就要取消間接和混合選舉,並沒有法理依據。

 總部設於美國紐約的「人權觀察」日前發表全球考察報告,該「人權觀察」對香港回歸前由英廷委派港督從未提出批評,但卻對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橫加指責,說甚麼港府的政改方案表面上向普選邁進,但無具體時間落實;又說甚麼北京無跡象讓香港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選舉。

「人權觀察」的指責與事實不符

 對此,港府發言人已予駁斥。其要點是:(一)港府的政改方案如獲通過,可向普選的最終目標邁進。遺憾的是有24位立法會議員不理民意,妄加否決。(二)香港不是主權國家,不可自行決定其政治體制,這一憲制事實應予尊重,而策劃會現正討論普選路線圖問題。可見向普選邁進一步,並非政府不為,而是立法會有人阻撓以致不能。

 至於「人權觀察」指責中央政府,是不能成立的。去年十月中旬特區發表五號報告書,中央就表態支持。不久前,國家副主席曾慶紅在哈薩克訪問時也明確表示,中央是希望政改方案獲得通過,以便向普選邁進一步。

中央一直誠意推動香港民主發展

 自香港回歸以來,中央一直希望在香港特區推進民主。例如,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在法理上,通過協商產生行政長官並無不可,但香港回歸以來,一直通過間接選舉產生行政長官,而不採用協商的辦法。又如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香港回歸以來,立法會雖有分區直選、功能團體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不同,但經多年來貫徹循序漸進的原則,選舉委員會議席不斷減少,直選議席與功能議席已平分秋色。再如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雖然對「2007年以後」可以作出「不含本數」的解釋,但結果還是作出「含本數」的解釋,以便在07、08年可以推動民主進程。由此可見,中央並非不為。

 凡此種種皆顯見中央推動香港民主進程的誠意。但目前香港特區實現普選的條件尚未具備。香港不少人對普選的概念還搞不清楚,以為普選就是全面直選。其實兩者並不相同,基本法也採用不同的措辭。如果兩者相同,就不必採用相同的表述。

普選只有公民才能投票

 普選在基本法英文版中譯為universal suffrango,倒譯為中文就是「公民投票」。這意味著只有公民才能投票,非公民不能投票。但根據現行香港特區現行條件,情況並不如此,這也是實現普選需要解決的問題。

 公民有效忠國家、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但目前在香港特區,不少人並不認識憲法,也不理解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甚至認為憲法不在香港特區實施,公民教育就是居民教育等等。凡此種種也是實現普選的障礙。目前搞清楚普選的概念和條件也是必要的。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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