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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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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修例後減租 可避兩大風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2]

 長達5年多的公屋租金政策檢討結果昨日公布,專責小組建議訂立公屋租金「入息指數」作為調整租金依據,並參照入息指數自97年的變化,劃一減租11.6%;同時,通過修改法例,取消房屋條例中租金不可高於住戶入息中位數10%的上限。

 簡言之,今次公屋租金檢討報告爭論的焦點,就是先減租還是先修例。我們認為,房委會必須堅持先修例廢除公屋租金佔入息中位數10%的上限規定,然後才落實減租安排。惟有如此,才能一方面避免先減租後,出現部分立法會議員為了爭取公屋居民選票而反對修例的政治風險;另一方面則可防止減租11.6%後,發生公屋居民認為未達到租金佔入息中位數10%上限比例而將房委會告上法庭的法律風險。

 雖然減租11.6%被認為是較為合理的方案,但仍有一些公屋住戶感到減幅不足。同時,還有不少人對廢除租金不可高於住戶入息中位數10%規定後的租金可加可減機制,懷有疑慮和抗拒。顯然,若不能解除不合理的租金入息中位數基準的法律緊箍咒,在未修例的情況下先行減租,就無法防止政黨日後為自己累積公屋票源,在修改房屋條例時採取拖字訣。到時,可能出現租金已減、修例無期的局面。

 有人計算,若按照房屋條例中租金不可高於住戶入息中位數10%的規定,現在公屋租金需調低20%。因此,即使減租11.6%,公屋住戶租金的實際支出佔入息中位數的比例,仍然未能下降到房屋條例規定的10%。公屋居民可以在減租後告房委會違法。如果再引起法律訴訟,難免令公屋租金機制的檢討、調整再添變數。

 房屋條例是回歸前立法局議員倉卒立法種下的惡果,如今時移勢易,法例不但未能令公屋居民受惠,反而累他們享受不到減租。為了平衡公屋住戶和納稅人的利益,亦讓公屋居民盡快享受合理的租金減幅,房委會的委員和立法會議員,應該支持先修例後減租,以盡快建立公屋租金可加可減機制,使公屋減租的安排盡早落實。(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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