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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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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不可全靠立法 新移民歧視須禁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30]

 政府昨日公布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禁止僱傭、教育、服務、選舉、聘用和參加會社6個範疇的種族歧視,並將種族歧視、騷擾以及基於種族原因的中傷定為違法行為。事實上,相比於其它國家和地區,香港的種族歧視問題並不算嚴重。特區政府決定立法禁止種族歧視,顯示香港作為國際化的大都會,關注少數族裔權益和福祉,推動種族和諧,增進不同族裔人士之間互相包容、了解和尊重。這無疑有助於進一步維持香港的國際聲譽和地位。不過,禁止種族歧視立法具有頗大爭議性,少數族裔對於通過立法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寄予很高的期待,可能帶來後遺症和隱患。如何避免新條例引發不必要的投訴甚至訴訟,對香港的商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值得留意。

 香港的少數族裔往往一談起種族歧視,多是將焦點集中在就業歧視問題上,這反映出他們寄望通過立法徹底解決就業問題的迫切心態。另一方面,僱主則擔心種族歧視立法會干預其聘人的自主選擇權並增加經營成本。顯然,禁止種族歧視立法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好反對就業歧視條款及實施守則,難免會為少數族裔人士與僱主之間發生糾紛種下隱患。人們必須清醒看到,香港是一個自由經濟體,勞動市場的運作有其自身的規律。私營機構沒有義務提供福利性就業,僱主聘用員工,自然會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採取「擇優」原則。禁止種族歧視立法雖說對少數族裔的就業有所幫助,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就像香港制訂《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而不可能全然解決婦女和殘疾人士的就業問題一樣。少數族裔的就業難題,需要在政府的幫助下進行培訓,靠通過其自身提高競爭力來解決。如果為了給少數族裔就業提供特別的法律保護,從而扭曲勞動市場的運作規律,成為變相福利由企業承擔,這是不可取的。

 還應看到,族群之間因為生活習慣、信仰、語言及文化不同,存在一些融合障礙,需要加強公民教育,在鼓勵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上多下功夫,用潛移默化的方式促進族群和諧,而不應該、也不可能通過強制立法去消除這些障礙。否則,不僅無法達到目的,還有可能弄巧成拙,帶來擾民的反效果。

 政府以「新移民歧視是社會歧視並非種族歧視」為由,將新移民剔除在消滅種族歧視條例保護範圍之外。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香港社會裡,無論是從受影響的人數,還是受歧視的實際情況來看,新移民歧視都要比狹義的種族歧視嚴重得多。這一現實不僅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的和諧,成為香港社會的突出矛盾,甚至引起了聯合國轄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高度關注,並強烈要求港府在即將制訂的消滅種族歧視條例中,一併禁止針對內地新移民的歧視。

 根據聯合國《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看待種族歧視不能只是狹義地看種族、國籍、膚色,也應從宗教、社會群體、語言、文化各個方面去看待種族歧視的問題。在同一個國家、同一個國籍的人群中,也有機會發生一個族群歧視另一個族群的問題。政府宜針對香港新移民遭遇歧視情況嚴重且又往往求助無門的現實,考慮將《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修改為《消除所有形式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將內地來港的新移民列入受保護範圍。(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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