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涉及徐步高的3宗槍擊案死因研訊已進入馬拉松式商議階段,陪審團昨日退庭商議前獲裁判官指引,只可裁定徐步高是否「合法地被殺死」;另外3名死者,即梁成恩、Khan及曾國恆則只能就是否「非法被殺」作裁決,甚至指出為徐步高所殺,否則只能作出「存疑裁決」,即未能進一步揭示死亡原因。這宗死因研訊案件是開埠以來頭一次陪審團需退庭商議逾一天。
陪審團在裁判官陳碧橋引導下,將就三宗槍擊案中4個死者的致死傷害、死亡時間、地點、情況及致死原因作出裁決。他們昨日上午10時30分退庭商議逾7小時仍未有結果,今晨再續。陳官昨特別指出,梁成恩、Khan及曾國恆的死因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接納證據並作出裁決﹔徐步高的死因,就只需符合「相對可能性」的標準,即是說「較為合理」的推論,已可接納。
退庭商議7小時未裁決
陳官提醒陪審員,應該先就4人之死因作是否「合法」或「非法」被殺為考慮,如答案是肯定的,則不需考慮「存疑裁決」,因兩者並非二選其一。他又指,從來沒一個研訊的證據是百分百、清清楚楚地呈現眾人面前,不同證人一定有不同的說法,不會因為這樣而自動變成「存疑裁決」。
4名死者的致死傷害,包括梁成恩的「頭部及胸部槍傷」、Khan的「頭部槍傷」、曾國恆的「面部及頭部槍傷」及徐步高的「多處槍傷」在證供上均無異議,陪審團可接納證供並作出上述裁決,否則便可裁定為「致死傷害不詳」。
要有證據莫空泛理想
陳碧橋又指出,4名死者的受傷情況可以很簡單地以「被槍擊」作交代,也可以描述得更仔細,例如是「有人搶去梁成恩的配槍後,以該配槍射擊梁成恩」,如進一步認為徐步高是犯案者,也可以加入作為描述的一部分,Khan及曾國恆的情況亦然。至於徐步高的受傷情況,陳官指導陪審團可作「被曾國恆執行警務時開槍射擊」,甚至是「自衛及保護冼家強而還擊」的結論。
陪審團除了就死因作出裁決,亦可作出相應建議,但陳官提醒他們的建議要有證據作基礎,且不應太空泛或過於理想化。有關案件的所有裁決,只要5名陪審員的其中3人達成共識,法庭就會接納裁決。
案件編號:CCDI-515、2261/2001, 373-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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